Tuesday, October 24, 2017

在愛中與主相遇

甲年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為了更好地進入自己的內心世界與生活中,默想生命的意義,也為了與天主相遇;獨處、靜默與度苦修生活是必須的。但如果使自己遠離人群,對弟兄的需要無動於衷,就會變成病態。愛天主與愛近人的對比是由外邦人的神話故事而來,並不是由福音而來的。

普羅米修斯(PROMETEO),是希臘神話中的神明,他曾經教導人類數字、字母、馴養動物,農業,導航和金屬製品的藝術。為了將奧運聖火帶到人間,他曾經到奧林匹克山從神那裏偷火種。為此,宙斯神將他鏈接在高加索地區的一個岩石上,並命令一隻禿鷹永久地撕裂牠的肉體。 這就是至上的神,如何憎惡那些受惠人民對抗神的人

沒有什麼與福音的精神相反,每個人的提升與成長都實現天主的計劃。「我們應該愛,因為天主先愛了我們。 『假使有人說:我愛天主』,但他卻惱恨自己的弟兄,便是撒謊的;因為那不愛自己所看見的弟兄的,就不能愛自己所看不見的天主。我們從他蒙受了這命令:那愛天主的,也該愛自己的弟兄」(14:19-21)。正是為這個原因,並由聖經的觀點出發,普羅米修斯(PROMETEO)被認為是「在天主心中的人」。實際上,上主教導自己的子民「義人必須憐愛眾人」(智12:19)。
為了更好地理解這樣的信息,現在讓我們重複以下的話:誰如果不愛自己看得見的弟兄,他怎能說他愛自己看不見的天主呢﹖

讀經一:出22:20-26


20 對外僑,不要苛待和壓迫,因為你們在埃及也曾僑居過。 21 對任何寡婦和孤兒,不可苛待;22 若是苛待了一個,他若向我呼求,我必聽他的呼求,23 必要發怒,用刀殺死你們:這樣,你們的妻子也要成為寡婦,你們的兒子也要成為孤兒。 24 如果你借錢給我的一個百姓,即你中間的一個窮人,你對他不可像放債的人,向他取利。 25 若是你拿了人的外氅作抵押,日落以前,應歸還他,26 因為這是他唯一的鋪蓋,是他蓋身的外氅;如果沒有它,他怎樣睡覺呢﹖他若向我呼號,我必俯聽,因為我是仁慈的。

古時沒有大使館保護生活在外國的本國僑民。那些因著戰爭、自然災害,或者工作原因等必須離開本鄉本土到外國生活的,常會遇到別人對他們濫用職權,不義對待與剝削他們應得的工資;不尊重他們,要他們做危險的工作,使他們成為奴隸。這在很多國家都是普遍的事。但是,這些都是以色列的法律所嚴厲禁止的,禁止對外邦人做不義之事,特別是對沒有能力自我保護的人。在舊約,天主常常警告以色列子民:「不可壓迫外僑,因為你們在埃及國也作過外僑,明了在外作客的心情」(出23:9)。而在今日讀經一中也註明了禁止這樣做的原因:「因為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萬神之神,萬主之主,偉大、有力、可畏的天主,是不顧情面,不受賄賂,為孤兒、寡婦主持正義,友愛外方人,供給他們食糧和衣服的天主。為此,你們也應友愛外方人,因為你們在埃及也曾做過外方人」(申10:17 -19)。

以色列人感到與外國人有深切的聯繫,因為在過去的幾個世紀裡,他們多次有戲劇性的流亡經歷。實際上,他們信德的宣誓是這樣的:「我的祖先原是個飄泊的阿蘭人,下到埃及,同少數的家人寄居在那裡,竟成了一強大有力,人口眾多的民族」(申26: 5)。

讀經一提出「不可苛待與壓迫外邦人」,要求排除由不同種族、民族,甚至不同社會團體造成的種族歧視。經文繼續說:「對任何寡婦和孤兒,不可苛待;若是苛待了一個,他若向我呼求,我必聽他的呼求」(21-22節)。

現在我們重新面對那些缺乏保護的人:寡婦與孤兒是最容易受到暴力攻擊的對象,這樣,他們只好求助於天主的保護:「天主是孤兒的慈父,是寡婦的保護」(詠68: 6),「上主對旅客加以保護,上主支持孤兒和寡婦,上主迷惑惡人的道路」(詠146:9)。

                    天主怎樣保護這些弱小的人?首先,祂要求人採取這樣的態度與立場:「當你在田間收割莊稼時,如在田中忘下了一捆,不要再回去拾取,要留下給外方人、孤兒和寡婦,好叫上主你的天主在你做的一切事上降福你。當你打橄欖樹時,不要再回去打樹枝上所剩的,應留給外方人、孤兒和寡婦。當你收穫葡萄時,不要再摘取所剩下的,應留給外方人、孤兒和寡婦」(申24:19-21)。關於這個規則,猶太經師觀察:所有別的誡命都是由全能者而來,因為你知道我們遵守。但是對這法律,我們卻無意識。農民的利益常常被忽略。上主使外國人、孤兒與寡婦得到飽飫。
虐待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人,意味著激怒天主。天主要按照「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則報復他們,並要「用劍擊殺那些負有責任的人,使他們的妻子變成寡婦和使他們的兒子變成孤兒」(23節)

聖經作者用這些從來沒有聽說的報復原則,形容天主怎樣實施法律的規定,其圖像卻是很清晰與有效,即用這種方法淳淳教導他們:以色列的天主並不像外邦人的神只喜歡馨香,在祭獻中平息義怒。天主是一位報復者(當然這只是一個圖像)。天主是窮人與受壓迫者的天主:「欺壓窮人的,就是凌辱他的造主;憐恤苦人的,就是尊敬他的造主」(箴14:31)。

今日的讀經繼續說禁止放高利貸(24節),這裡可以很容易地理解為什麼上主要保護窮人的權利與益處(詠140:11)。祂多次譴責這樣的行為,並嚴厲地懲罰以償還名義而要求的高利貸:「如果你的兄弟貧窮,無力向你還債,你應像待外方人或旅客一樣扶持他,叫他能與你一起生活。不應向他索取利息,但應敬畏你的天主,讓他與你一起生活,如你的兄弟。借給他銀錢,不可取利息;借給他糧食,不可索重利。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我領你們離開埃及地,將客納罕地賜給你們,是為做你們的天主」(肋25:35-38)。

最後,使人感動且值得注意的,就是為了避免一個窮人因為飢餓而死,應將他的外氅歸還給他(25節)。這樣的外氅是由頭部開始織,是一件沒有長袖並且從衣邊開始都成圓形的外衣,窮人在任何地方都穿著它,好像是自己唯一的寶貝一樣。天主規定在日落之前一定無條件地償還給別人,否則窮人晚上睡覺沒有可以保暖的東西,因為窮人晚上以此當被子用,可以睡覺。如果缺少這樣的外氅,窮人在晚上睡覺時就會感到寒冷。「我,上主這樣說,我聆聽他的哀號,將聆聽窮人的祈禱並為他伸冤,因為我是慈悲的」。

讀經二:得前1:5c-10

5正如你們也知道,我們為了你們,在你們中是怎樣為人。 6 你們雖在許多苦難中,卻懷著聖神的喜樂接受了聖道,成了效法我們和效法主的人,7 甚至成了馬其頓和阿哈雅眾信者的模範。 8 因為主的聖道由你們那裡,不僅聲聞於馬其頓和阿哈雅,而且你們對天主的信仰也傳遍了各地,以致不需要我們再說什麼。 9 因為有他們傳述我們的事,說我們怎樣來到了你們那裡,你們怎樣離開偶像歸依了天主,為事奉永生的真天主,10 並期待衪的聖子自天降下,就是衪使之從死者中復活,為救我們脫免那要來的震怒的耶穌。

通過福音的宣講,得撒洛尼教會團體的建立與成長,可以肯定是天主的能力與工程臨在於團體中(得前1:5ab)。保祿也聲明他和息拉及弟茂德三人的生活是無可指摘的,為福音信息的真實性,是一個重要及可信的證據(5節)。

在邪惡勢力面前,得撒洛尼的教會團體要效法他們三人的勇氣與堅忍,堅強與執著,他們也要成為在馬其頓與阿哈雅教會的榜樣。(6 -7).
正是在這點上,保祿放下自己被喜悅和熱情所充滿的心,用一種誇張的手法說明他對得撒洛尼教會團體深深的敬意:「因為主的聖道由你們那裡,不僅聲聞於馬其頓和阿哈雅,而且你們對天主的信仰也傳遍了各地,以致不需要我們再說什麼」(8節)。

讀經二的最後一部分(8-9節),描寫得撒洛尼教會的悔改:「他們曾經是外邦人,給那些沒用與假的偶像獻祭,現在他們遠離這些邪惡,歸依唯一忠信與賜人生命的天主,既然他們選擇了追隨基督,就不會害怕基督將來的審判,可以確信將來的審判為他們來說這有利的,就像現在對宗徒的一樣。」

福音:瑪22:34-40

34 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閉口無言,就聚集在一起;35 他們中有一個法學士試探他,發問說:36 「師傅,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 37 耶穌對他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38 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39 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40 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

在耶穌時代的猶太經師們,因為學習舊約法律,他們明白共有613條法律需要遵守,其中有365條是消極禁令(如一年中的哪天),有248條是積極的(就像人身上的肢體一樣),就是要完成與實行的。婦女只要求去遵守一些消極的命令。可憐的教理講授者!如果他們每天解釋一條誡命,那就需要幾乎兩年時間才能解釋全部的誡命。可以肯定的是,講到結束的時候,前面的已經忘記了。如果學習這些誡命是件難事,那麼遵守與實踐這些誡命更是難事,避免犯罪幾乎是不可能的。為普通人來說,難以區分與理解那些很小的細節,和倫理上偶然因素所來的困惑,因此他們被那些經師們所輕視:「這些不明白法律的群眾,是可詛咒的」(若7:49!

耶穌認為這一系列倫理規範為人來說是沉重的擔子,使人感到壓迫與疲乏,壓抑住了生命的氣息與喜樂(瑪11:28)。耶穌警告法學士與經師們:「禍哉,你們這些法學士!因為你們加給人不堪負荷的重擔,而你們自己對重擔連一個指頭也不肯動一下」(路11:46)。

一天,其中一個法學士,可能受了一些影響,懷著敵意,前來試探耶穌說:「哪一條是最大的誡命」(36節)?就是想說:在所有613條法律中,所有的誡命都應該很謹慎小心與細心地遵守。這是一個軛,「人最好是自幼背負上主的重軛」(哀3:27)。怎麼他可以定義這些是「不可承受的負擔」,試圖想廢除這些法律(瑪5:17-20)?

並不是所有猶太經師都這樣嚴格,許多經師也區分重要誡命與細小誡命。他們也做綜合,找到一條誡命可以綜合或概括所有的誡命。今日的福音就是以色列子民的著名而典型的禱文:「以色列,你要聽!」每一位以色列子民在早上與晚上都要誦讀的,耶穌也同樣的誦讀這些:「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申6:5)。

也有人提出,對近人的愛也應該是一條最大的誡命。傳說有一天,有人問一位生活在比耶穌早幾年的猶太經師含樂爾(HILLEL)有關此問題。安息日他在聖殿教訓別人有關法律記載的事,他站著講解法律。他回答說:「你不喜歡的事,也不要對別人做,這就是全部的法律,其餘的一切是多餘的。」

斐洛尼(Philo),一位與耶穌同時代的猶太哲學家與文學家,在埃及的亞歷山大生活,他強調所有的法律都在十誡中,而這十誡的中心思想,就是愛天和愛近人。那麼,耶穌的答覆是否沒有新意呢?現在讓我們看看耶穌的話語。這條最大的誡命,也是第一條誡命。對天主的愛,必須含有三方面:心、靈、意。

首先「全心」愛天主是要用全部的心,不能有所保留。今日我們有信友與無神論者,但在耶穌時代並不存在無神論者,而所存在的區別是真正的信徒、真正愛生活與唯一天主的人,與崇拜偶像、愛邪神和欺騙人的神。今日的信徒,一方面滿全實行宗教敬禮;另一方面卻崇拜他們自己的銀行戶口、社會地位、榮譽名銜、職業、權力,與自己的野心。這樣的人就如耶穌所說的,不是全心愛天主,而是有所保留。

「全靈」去愛天主是用全部的生命。這要求信徒隨時準備為天主而犧牲,奉獻自己所有的一切(財富、興趣、對事物的情感愛好、權利),甚至在面對致命迫害時也能勇敢面對,至少不因自己的信德而害怕。愛天主,相信他可以導致 - 而且經常是 - 需要做出選擇和英勇的犧牲。在這樣的情況下,不允許有任何陰謀與愚弄,對給自己帶來解決事情的辦法或為別人帶來的建議,用陰謀的方法去解決問題是不可接受的。
「全意」愛天主是用全部的意志,這也是愛天主所提出合理的要求。情感不是誡命所要求的,遵守誡命是尋找上主與衪的旨意所要付出全部努力與意志的集中體現。誰若只注意一些無關緊要、輕佻、閒言閒語與流言蜚語而忽略專注於上主的話,忽略專注尋求天主的旨意與倫理生活所帶來的要求,不專注於深研信德的理由,這樣就表明對天主的愛是留於表面形式和不愛天主的表現。

說到這裡,這與猶太信仰沒有甚麼新的地方。如果這不是事實(基督徒不可少的),這就是天主面容與衪的旨意是通過基督啟示而來的,並且聖神就是天主愛世人與賜予世人的禮物,這構成基督徒信德的基礎與基本事實。

在耶穌列舉了最大的誡命後,也指出這是第一條。這是為了引出第二條誡命,與第一條相似:「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39節),從這裡開始帶出一個全新與更有意義的誡命。

「相似」這個詞在希臘原文中的意義很重要,意即「與前一個一樣」。對近人的愛與對天主的愛同等重要,有同等的價值:只有耶穌將這兩條誡命聯合在一起,放在同樣的高度與深度,給予同樣的意義與價值。

在前面提到的關於含樂爾(HILLEL)的答覆中,我們可以肯定我們理解耶穌對門徒們的一個邀請:「凡你們願意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瑪7 :12)。我們要注意的是,耶穌的答覆是用肯定的形式表達的:「你要給人做」。而含樂爾(HILLEL)的答覆是用否定的形式:「你們不要做」。耶穌反思了猶太經師們的教導而得到啟發,用一種肯定的答覆傳遞他的全部信息。

耶穌在教訓有關「對近人的愛」時,也採用了同樣的方式。與猶太經師一樣,耶穌引用一段經典上的話開始:「不可復仇,對你本國人,不可心懷怨恨;但應愛人如己:我是上主」(肋19:18);也指出誡命新的方向與面貌,一個較具有開放性與包容性的方向。為以色列人來說,「近人」是指以色列人的子女;而為耶穌來說,卻是所有的人,也包括仇人(瑪5:43-48)。
這段福音的結尾部分:「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40節)。這是耶穌借用猶太經師們的一句話。這兩條誡命是所有誡命的出發點與反思的基礎,是評價所有誡命的標準與準則,一切的誡命都繫於這兩條誡命:如果是以愛為出發點與為別人的益處,所有的誡命都是好的;但是如果是個障礙,而不是以愛為出發點,就要拒絕。
最後一點要澄清的,是愛天主與愛近人的關係。
新約作者有將兩條誡命合一的趨勢。馬爾谷,第一位福音作者,描述第一條誡命與第二條誡命。在這之後,瑪竇用同樣的描述與敘述,但是他加上一句:「第二條與第一條相似」,就是指與第一條同等重要。路加並不說第一條誡命與第二條誡命,他將這兩條誡命聯合成一條(路10:25-28)。若望記述耶穌所說的話,將之描述成一條誡命:「我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你們也該照樣彼此相愛。如果你們之間彼此相親相愛,世人因此就可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若13:34-35)。

新約中其他書籍並沒有特別重複與強調這兩條誡命,而是合成一個,就是對近人的愛。保祿也這樣說:因為全部法律總括在這句話內:「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迦5:14)。對羅馬人這樣寫:「除了彼此相愛外,你們不可再欠人甚麼,因為誰愛別人,就滿全了法律。」

其實「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裡:就是「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羅13:8-10)。

我們理解對近人的愛的意義,雖然有時很難實踐這條誡命。那「愛天主」這條誡命,該怎樣實踐呢?

如果將這兩條誡命分開,就有一個危險:認為愛天主與愛人是不相容的,並在人心中互相競爭,佔據人的思想、時間、興趣,認為如果愛一個多一點就會減少對另一個的愛。愛天主並不意味著從人那裡拿出什麼東西給天主。外邦人認為他們的神創造了人類,因此人類需要用奉獻、祭獻、朝拜來敬禮拜神。而耶穌所宣講的天主,並沒有為自己向人要求什麼,而是衪來服務人類,彎下自己的身體來為自己的門徒洗腳,也要求我們這樣做:「可愛的諸位,既然天主這樣愛了我們,我們也應該彼此相愛」(若一4:11)。
愛這樣的一位天主,要求人與天主有著相同的情懷,為他人服務;像天主一樣,意思是要愛護與照顧孤兒、寡婦與外邦人;像天主一樣,保護與維護他們的益處。

也有一些猶太經師將這兩條誡命聯在一起,其中一些也意識到這兩條誡命其實是互相影響與聯繫在一起的。這就是我們要所說的:對近人的愛其實就是對天主的愛,對近人的愛反映著愛天主的程度,因為「人是天主的肖像」(創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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